加拿大修訂後的《移民與難民保護條例》(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簡稱 SOR/2002-227)於2026年11月3日正式生效,全面重塑難民庇護申請的遞交、篩查以及轉介聆訊流程。此項改革由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IRCC)依據《加強加拿大移民系統與邊境法》(Bill C-12)推行,設立了統一的線上受理流程,明定60天文件提交期限,對聯邦安全背景審查實施轉介前處理時限,並為符合資格的庇護申請人確立了永久獲取開放式工作簽證(Open Work Permit)的途徑。
多年以來,在加拿大境內以及邊境口岸遞交的庇護申請一直沿用分立的受理程序,許多案件在背景審查或申請人文件尚未完備前便已轉介至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IRB)。這種處理順序導致大量聆訊延期,並使數以萬計未就緒的案件積壓於審裁隊列中。在新法規下,IRCC與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將於前期先行核實申請資料的完整性與入境受理性,確保只有具備開庭條件的案件才會移交至IRB旗下的難民保護處(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簡稱 RPD)。
2026年11月3日法規修正重點摘要
| 改革領域 | 原有機制 | 2026年11月3日起生效新規 |
|---|---|---|
| 線上受理與文件提交期限 | 境內與入境口岸各自獨立運作,申請後提交文件的時間規定不一。 | 統一透過IRCC入口網站(IRCC Portal)辦理;境內申請人先在線上表達庇護意向,隨後預約移民官面談。符合資格者須於60天內提交完整文件(可依申請延長30天一次)。 |
| 安全與合規審查 | 案件常在國家安全、刑事背景及誠信審查尚未完成前即已轉介至IRB。 | 明定法規時限,要求IRCC、CBSA及安全合作部門在轉介至IRB前完成前期審查,確保案件具備開庭條件方可推進。 |
| 撤回與放棄之申請案 | 對於向部長申請撤回、恢復案件以及未轉介的非活躍案件,原有法規細節有限。 | 向部長發出書面通知即可撤回尚未轉介的申請;確立明確的恢復申請標準,並規範IRB裁定案件未被放棄後的後續處理步驟。 |
| 弱勢申請人保障 | 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制度在IRB階段規範明確,但在IRCC與CBSA審查階段規範較少。 | 將IRCC或CBSA為未滿18歲未成年人及無法理解法律程序之人士指派指定代表的條件、職責及任期終止規範正式納入法規。 |
| 安全第三國協定(STCA) | 《附加議定書》的14天起算時間及具備在加親屬未決案件的豁免條件,與舊有受理階段緊密相連。 | 在維持邊境法規的同時,釐清14天計算期自於線上門戶提交申請起算,且家庭擔保親屬的申請案僅需被判定為符合轉介至IRB的資格即可。 |
| 庇護申請人工作簽證 | 以往依賴臨時公共政策調整,在正式轉介至IRB前簽發工簽。 | 將開放式工作簽證(依據IRPR第206條)常態化,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提交完整申請案後即可獲發工簽。 |
| 喪失申請資格條款之例外情況 | Bill C-12規定,入境超過1年或非正規途徑自美國入境逾14天者,不得轉介至IRB。 | 豁免無人陪伴之未成年人受限於新規,並豁免入境加拿大首年內於IRCC Portal登記庇護意向的申請人。 |
七大難民制度變革的具體運作方式
1. 單一線上申請流程與60天遞件期限
IRCC已將境內辦公室與口岸入境的庇護申請統一整合成IRCC Portal線上單一流程。於加拿大境內尋求保護的人士,如今須先於IRCC Portal回答受理問題,正式記錄其提出庇護申請的意向。隨後,IRCC會安排申請人與移民官進行實體面談,以正式提出申請、採集生物辨識資料並完成審查手續。
一旦移民官判定該案件(無論是於境內還是邊境口岸提出)符合轉介至IRB的資格,申請人將有60個日曆天的時間向部長提交完整申請表及各項證明文件。若申請人需要額外時間收集身份證明或尋求法律援助,可申請一次性延長30天。法規同時保留了程序公正的彈性,以應對系統技術故障或特殊緊急情況。在此階段先行收集完備文件,有助於部長在案件排入IRB聆訊日程前完整審核資料。
2. 政府安全與入境受理性審查的轉介前時限
在難民申請案進入實質審理前,聯邦安全機構會展開全面背景調查,涵蓋國家安全、重大犯罪、入境受理性及移民體系誠信等範疇。根據修正後的條例,政府設立了正式的法規時限(置於365天的運作框架內),要求在將案件轉介至IRB之前完成這些前期審查工作。
在入境受理性與安全篩查完成之前暫緩轉介,能防止尚未具備開庭條件的案件佔用RPD的聆訊時段。與此同時,廢除舊有機制中由移民官硬性排定聆訊日期的做法,讓IRB僅在政府審查與申請人初始檔案皆已就緒後,再行排定聆訊日程。
3. 明確規範撤回申請與非放棄案件之後續處理
新法規在積極進行中的案件與已不再跟進的案件之間劃定更清晰的界限。在轉介至IRB之前,申請人如以書面方式通知部長,即視為正式撤回申請。若經部長撤回案件,新條文詳列了得予恢復案件的確切要件,要求申請人必須及時提出申請並提出書面理由說明延誤原因。
同樣地,雖然申請人若錯過法定步驟或期限可能被宣告放棄申請,但法規亦明確規範了當IRB裁定案件並未被放棄時,申請人應當採取的具體跟進步驟。這項措施可及早過濾非活躍案件,避免案件無端累積為審裁積壓。
4. 加強對弱勢庇護申請人的程序保障
無人陪伴的兒童、未滿18歲的青少年,以及無法充分理解難民審理程序的成年人,從最初的受理階段起便需要專門的程序保障。修正後的法規正式將IRCC與CBSA審查階段指派指定代表的強制規定入法,明定獲指派者的資歷要求與行為職責,並界定指派代表職務的終止條件。
5. 維持安全第三國協定既有運作原則
根據美加兩國簽署的《安全第三國協定》(STCA)及其2023年3月生效的《附加議定書》,大多數從美國經由陸路官方口岸進入加拿大,或由非正式口岸越境並在14天內提出申請的外國公民,皆不符合在加拿大申請難民庇護的資格,除非符合法定豁免條件(例如在加拿大有符合資格的親屬)。
2026年11月3日的修訂並未改變STCA的實質資格認定,但調整了兩項技術性觸發條件,以確保新的線上系統不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利影響:
- 附加議定書14天期限之計算:針對由陸路非正式口岸越境的人士,14天的起算期限將以當事人於IRCC Portal提交線上申請並表明庇護意向之日期為準,無須等到實體面談當日。
- 在加親屬豁免條款:若入境申請人依賴在加拿大已有待決難民申請的合資格家庭成員,該名親屬的案件現時僅需被確認為符合轉介至IRB的資格即可,無須等到案件已實際轉介,避免因政府前期的背景審查時間而影響親屬的申請權益。
6. 確立開放式工作簽證的常態化核發機制
獲得合法工作機會能讓庇護申請人在等候審理結果期間自食其力,減輕對各省社會救濟的依賴。新法規使IRCC依據《移民與難民保護條例》第206條推行的措施常態化,符合資格的庇護申請人只要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並完成規定的生物辨識與移民體檢),無須等待正式轉介至IRB,即可獲發開放式工作簽證。工簽的審發進度將直接取決於申請人遞交完整檔案的速度。
7. 針對Bill C-12禁止轉介條款設立專門豁免
當Bill C-12於2026年3月26日獲得御准時,該法在《移民與難民保護法》(IRPA)第101條中引入了兩項重大的轉介限制:凡在首次抵達加拿大超過1年後提出申請者(適用於2020年6月24日之後入境者),以及自美國經由非正式陸路越境滿14天或以上提出申請者,皆不得轉介至IRB。受限於這些條款的人士無法進入IRB聆訊程序,但仍可在遣返執行前申請書面審核的遣返前風險評估(PRRA)。
為避免上述規定造成程序不公,2026年11月3日生效的法規增設了兩項關鍵豁免:
- 無人陪伴之未成年人:身處加拿大境內且無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的未滿18歲兒童,可豁免於Bill C-12的轉介限制,維持全面轉介至IRB的權利。
- 首年內完成入口網站登記:在抵達加拿大首年之內於IRCC Portal完成註冊並提交基本資料表達庇護意向者,即使IRCC將實體移民官面談安排在入境滿1年之後,亦可豁免於1年限期的禁令。
認識加拿大庇護機制與申請人舉證責任
在加拿大法律架構下,提出難民庇護(在IRPA第二部中正式稱為尋求難民保護之申請),意指請求加拿大政府不將當事人遣返回其國籍國或慣常居所地,理由是若被遣返,當事人將面臨迫害、酷刑或對其生命與人身安全的嚴重危害。這與海外難民重新安置(由聯合國難民署或私人擔保人在難民入境前於境外安排)不同,庇護申請僅限於已身在加拿大境內或抵達加拿大口岸的人士提出。
庇護是一項法定保護機制,並非一般的人道救援或經濟類移民途徑。每位獲轉介的申請人均承擔舉證責任,必須在蓋然性權衡(即發生的可能性高於不發生的可能性)原則下,證明其符合IRB難民保護處所審裁的兩項法定定義之一。這需要藉由真實可信的身份證明文件、前後一致的申請理由陳述書(Basis of Claim,簡稱 BOC),以及顯示母國無法提供國家保護且不存在安全內部遷移可能的客觀國情證據加以支持。
兩大項法定受保護事由
- 公約難民(IRPA第96條):申請人必須確立其因五項公約理由之一,對返回其國籍國(若為無國籍人士則為原慣常居所地)懷有具有正當理由的被迫害恐懼。這五項理由為: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或特定社會群體成員身份。根據加拿大判例法,特定社會群體包含與生俱來或不可改變的特徵,涵蓋性別迫害、性傾向、性別認同,以及政府未能提供保護的嚴重家庭暴力。
- 需要受保護人士(IRPA第97條第1款):即使未能與五項公約理由建立關聯,但若被遣返回國將導致當事人個別面臨酷刑危險,或面臨生命威脅或殘忍、不尋常的待遇或處罰,亦符合保護資格。針對第97條第1款(b)項非屬酷刑之風險,必須符合四項嚴格要件:無法獲得國家保護;該風險在該國任何地區皆存在;該風險並非普遍存在於該國一般民眾;且該風險不得源於符合國際標準的合法制裁,亦不得僅由當地醫療資源匱乏所致。
不符合庇護條件的情況:經濟困境、高失業率、留學或工作簽證到期、尋求更佳醫療資源,以及一般居民普遍面臨的普通犯罪、黑幫暴力或勒索,均不符合第96條或第97條第1款的認定標準。此外,若申請人曾在加拿大境外犯下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嚴重的非政治罪行(IRPA第98條)、對國家安全或重大治安構成隱患、先前已在加拿大提出過難民申請,或曾於美國、英國、澳洲或紐西蘭提交申請並經生物資訊共享系統查實者(IRPA第101條),將直接被排除或禁止轉介至IRB。
加拿大近年難民申請趨勢(2021年至2026年)
加拿大於2026年11月實施的監管改革,適逢難民申請量出現結構性轉折。在經歷2020年至2024年間暴增超過七倍的浪潮後,新申請數量在2025年及2026年前八個月大幅回落,而IRB則持續全力消化創歷史紀錄的待決案件。
實施嚴格簽證與邊境管制後,2026年月度庇護受理量下降52%
根據IRCC截至2026年8月31日的官方統計數據,加拿大年度庇護申請人數自2020年的約24,000人與2021年的約25,000人,激增至2022年的逾92,000人、2023年的144,000人,並在2024年創下超過173,000人的歷史新高。隨後,申請總量在2025年下降34%至114,520人,其中68%於境內遞交,17%於陸路口岸遞交,10%於機場提出,5%則於非正規越境後提出。
這一收縮趨勢在2026年進一步加劇。在2026年1月至8月期間,IRCC與CBSA共錄得37,775名庇護申請人,相較於2025年同期的79,020人減少了52%,與2024年同期的118,805人相比更是減少了68%。2026年第一季度的月均受理量約為6,165件(1月為6,450件、2月為5,900件、3月為6,150件)。在Bill C-12規定的1年及14天轉介限制於2026年3月26日生效後,受理量隨即驟降,4月降至3,825件,5月為3,600件,6月觸及數年低點的3,290件,隨後7月微升至3,985件,8月為4,575件。
造成2024年至2026年申請量下滑的主要原因有三:
- 口岸與機場入境申請大幅萎縮:1月至8月間經由入境口岸提出的申請總量在兩年內下降78%,由2024年的44,000件降至2025年的25,045件,2026年更降至9,640件。同期機場入境申請暴跌86%(從33,445件降至4,735件),主因是2024年2月針對墨西哥公民恢復簽證要求(使來自墨西哥的機場庇護申請減少97%)以及入境前篩查的強化。
- 持訪客簽證(TRV)者的庇護申請減少:持TRV人士提出的月度申請數量下降73%,自2024年8月的7,405件降至2026年8月的1,990件,這與國際學生及訪客入境配額的限縮息息相關。此外,經由口岸間非正式越境的人數亦從2023年3月(STCA附加議定書實施前)的平均每天165人,降至約每天13人。
- 主要集中於特定省份:在2026年1月至8月間,安大略省(19,085名申請人,佔50.5%)與魁北克省(10,090名申請人,佔26.7%)合計承擔了全加77.2%的申請案,其次為卑詩省(2,985件)與亞伯達省(2,980件)。
IRB積壓案件自2021年以來首次實現淨減少
儘管2025年與2026年的月度新增案件放緩,但前期的大幅增長曾使RPD的待決庫存於2025年底達到299,614件的歷史高位,是2021年底55,937件待決案件的五倍以上。單在2024年,轉介至RPD的案件就有190,039件,而結案量僅為73,456件。
2026年上半年成為審裁處運作的顯著轉折點。在2026年1月至6月期間,轉介至RPD的新案件降至26,467件,而結案速度加快至49,960件(年化處理量接近100,000件)。因此,截至2026年6月30日,RPD積壓案件減少了23,515件(-7.8%),降至276,099件,為五年來首次錄得淨減少。
2026年上半年的結案結構同樣耐人尋味:在49,960件結案中,有15,591件(31.2%)屬於申請人撤回或未經實質裁決即告終結,另有4,094件(8.2%)被宣告放棄。換言之,2026年上半年RPD審結的所有案件中,有39.4%未進入實質認定獲准或駁回的階段。如此高比例的未推進案件,正是IRCC於2026年11月3日法規中落實60天完備文件要求及部長撤回機制的原因,旨在防止不活躍案件過早流入IRB。
2026年上半年主要來源國與實質裁決結果
在2026年1月至6月經由實質審理作出裁決的案件中(22,109件獲准,8,166件被拒),RPD的實質認可率為73.0%(佔全部49,960件結案數的44.3%)。各國籍申請人的審理結果因其母國局勢及提出申請的途徑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
- 印度依然是加拿大最大的庇護來源國,無論是2026年上半年新增轉介(4,322件)或是RPD待決庫存(43,196件)皆居首位;然而其案件中獲准902件、駁回1,379件(實質認可率為39.5%),同時有4,523件撤回或放棄。
- 海地在2026年上半年轉介量名列第二(2,262件),待決案件數居第三位(27,053件),其中獲准3,112件、駁回512件(實質認可率達85.9%)。
- 伊朗錄得1,004件轉介,獲准1,984件,駁回僅214件(實質認可率達90.3%)。而墨西哥在2024年前免簽入境政策的影響下,積存了第二大歷史待決案件庫存(29,438件),於2026年上半年錄得1,401件獲准、733件駁回,以及1,833件撤回或放棄。
庇護申請人與臨時居民的重要實務指引
- 務必嚴格掌握入境1年的起算時間:於2020年6月24日之後抵達加拿大,且在其母國面臨真實風險的外國公民,必須在抵達加拿大滿1年之前於IRCC Portal提交資料表達庇護意向,以保留轉介至IRB聆訊的資格,避免日後僅能尋求遣返前風險評估(PRRA)。
- 將60天的文件遞交期視為法定嚴格期限:在獲判定符合轉介資格後,應立即於60天內備齊身分證明、翻譯文件以及詳實的申請理由陳述書(BOC)。若海外民政或無犯罪紀錄取得受阻,應及早提出一次性延長30天的申請。
- 切勿以難民申請延續即將過期的臨時身分:在學生簽證、畢業後工作簽證(PGWP)或訪客身分過期時若提出不實的難民申請,將觸發有條件離境令,在IRCC系統留下永久紀錄;若陳述內容與先前臨時居留申請有所出入,更可能面臨虛假陳述的嚴格審查。
- 及早完成體檢與線上入口網站要求以取得工簽:依據《移民與難民保護條例》第206條核發的開放式工作簽證,以提交完整申請檔案並完成移民體檢為前提,初期遞件的任何延誤將直接推遲取得合法工作許可的時程。
- 聘請具備法定資格的審裁處法律代表:難民案件牽涉嚴格的身分證明、國家保護機制及境內安全遷移替代方案等舉證要求。尋求付費代理的申請人,應僅委託持有執業資格的加拿大移民律師,或取得RCIC-IRB執業許可、獲准於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代理案件的持牌移民顧問。






